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