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