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