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