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生命至上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兵地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