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