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及旅游价格突发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实名举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