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捐赠、出借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依法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