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线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和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的要求,坚持尊重自然、维护生态、保留原貌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展沙滩整治修复、湿地修复、海堤生态化等生态建设。

整治修复工程应当减少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海岸线进行修复和维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