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向海岸线保护范围内排污的监管。在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新设入海排污口,上述范围内已经建设的入海排污口,应当予以清理。优化利用岸线范围内的入海排污口,应当依法备案,并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排污许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