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经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火灾调查,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