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先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省、市、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分级启动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