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并确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全覆盖,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