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