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