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区分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实。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