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所有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文物安全保护员,并对其支付适当报酬。

文物安全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员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