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一)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侵犯其职权,妨碍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其他违反工会法及本办法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