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拒不组建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工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