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对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