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根据人民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