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所在地工会的指导。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推荐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庭工作,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级工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