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企业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的同时,应当报告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实行为期三十日以上停工停产的,其具体实施方案及停工停产期间的职工待遇,应当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