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处罚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执勤职责的;

(四)对依法应当告知、公示、听证的事项,不告知、公示、听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