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右侧路肩上、应急车道内行驶的;

(九)违反规定停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十一)驾驶货运机动车在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