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