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