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