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作业、维修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