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投诉监督机构,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负责接受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