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技推广第十二条有效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专项资金,对适合本地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