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