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