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