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负责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适应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