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因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