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