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存的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