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