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