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