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国家和省地表水控制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体系。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长履职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