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立国家和省地表水控制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体系。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河长履职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