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省各设区的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