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以外,从事与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