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或者侵占、分割湖泊;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东平湖主体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在禁止垂钓区域内垂钓;

(四)杀害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

(六)在东平湖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性物质;

(七)在东平湖设置排污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东平湖生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