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东平湖环湖垃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