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