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