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八条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和转化该项技术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