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交易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