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经审核,开发、购买政务信息系统的;

(三)未经审核,利用财政资金购买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