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二)未经审核,开发、购买政务信息系统的;(三)未经审核,利用财政资金购买非公共数据的;(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