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十六条有效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