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